教育厅发[20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消防救援总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防范火灾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教育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双减”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业监管,联合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明确责任,督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施消防安全规范化管理。各地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对辖区和服务范围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提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要与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主管部门共同依法履行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交流机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和督导约谈。要督促指导校外培训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九项规定》开展自查自评,及时发现和整改风险隐患,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增强本质安全。对存在突出安全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培训场所消防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整改不到位或无法确保安全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教育部应急管理司办公厅
2022年5月17日
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条规定
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巡查、隐患整改、设施维护、宣传教育、疏散演练等工作。
全面落实火灾隐患“自知、自查、自纠”制度。《消防安全承诺书》要张贴在公共区域的明显位置,向社会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与产权单位签订相关租赁合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规范场所消防安全设置。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执行标准规范。
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核准登记,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设立。面向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同一训练期内,训练场所训练室的平均建筑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以保证不拥挤和便于疏散。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安全宣传图标。
原则上不设宿舍;必要时应设置在独立建筑内,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内。每个房间居住人数最多不超过6人,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如果有厨房,它应该与厨房分开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使用转门、卷帘门、推拉门、折叠门和金属围栏。
出口、楼梯间和疏散走道应设置具有视觉连续性的疏散照明灯和疏散标志。
每个实训室和宿舍应配备不少于两个应急手电筒,配备与受训人数相当的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并在明显处张贴疏散示意图。三层及以上楼层应配备逃生绳等避难和自救设备。
宿舍内两张单人床的长边间距不应小于0.6m,两排床或床与墙之间的过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五、加强日常消防巡查。
并每月寒暑假新班开学前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培训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重点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运行维护、电器使用管理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管理人报告,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
巡回检查要填写检查记录,建立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实行“报告、登记、整改、注销”闭环管理,由具体实施者签字存档备查。
六、加强值班期间的培训。
有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室值班人员应当持有消防行业特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有宿舍的要加强夜间巡查,每2小时不少于一次。
如果有儿童参加培训,至少应有一名工作人员在现场值班。
七、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管理。
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应严格按标准配备,并在消防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使用方法。
没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设置具有集中平台或移动终端报警功能的独立感烟报警器,有条件的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
材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确保完好有效。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演练
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工作人员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有条件的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或志愿消防队,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每季度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开展不少于1次初起火灾扑救和疏散逃生演练。每半年或新班开课前组织对学生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主动向属地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报备所在位置、人数等基本信息,与周边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及时处置初起火灾。
发生火灾时,应当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
九、严禁下列行为
严禁使用彩钢板建筑,以及在投入使用后擅自搭建、改建、扩建。
严禁在外窗、阳台、安全出口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或门禁等障碍物。
严禁擅自停用、关闭、遮挡消防设施设备,埋压、圈占消火栓,破坏防火分隔,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消防通道。
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在电气线路上搭、挂物品,超负荷用电或者改变保险装置,空调等大功率用电设备外部电源线采用移动式插座连接,使用电烤炉、红外辐射取暖器、电热毯等电热器具。
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及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严禁在培训场所内吸烟,使用明火取暖、照明、驱蚊,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本规定所称校外培训机构,主要是指设置在中小学校以外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及3至6岁学龄前儿童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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