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上海稳定工作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适宜引进落户的情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本市常住户口:
1.高层次人才
具有博士学位和相应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国家重点研发项目负责人;d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2.重点院校人才紧缺。
重点院校要求的硕士及相应学历的人员。
重点院校紧缺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应学位的关键业务骨干。
重点院校紧缺具有国家中等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证证书的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重点院校是指本市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基础研究领域的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领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3.高技能人才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证证书的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获得国家中等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并获得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奖项的技能型高技能人才。
4.面向市场的创新创业人才
具有一定风险投资规模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经本市市场检验取得显著成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在本市管理运营的创业投资基金达到一定规模并经市场检验取得显著成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成员。
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企业技术和技能人才。
取得卓越经营业绩的企业家。
5.专业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药、农业技术等特殊行业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本市各区、重点区域自主审批人才匮乏。
其他具有特殊才能的急需人才短缺。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政府有关部门适时调整人才引进重点支持范围。
引进人才申请本市常住户口,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市经办机构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预审,一旦材料不齐全,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材料,对材料齐全有效的进行预审,并告知用人单位当场提交书面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授权相关部门应在现场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授权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初审通过材料的审核。
3.经审核通过的,合格人员信息将在相关电子政务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天。
4.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数据共享将审核信息发送至市公安部门。相关人员应按要求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用人单位应当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在上海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特别优秀或急需的,年龄要求可适当放宽。一般来说,人才引进的就业地应该是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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