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等四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考试作弊罪从重处罚。
003010明确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以及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教师资格考试、全国统一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央或地方主管部门、行业依法组织的其他全国性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考试所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为“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也专门解释了“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高考、考研、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是“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延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此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30人以上作弊,提供作弊器材50件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涉及的考试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的违法所得数额差异较大。基于严惩考试作弊的考虑,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替换了考试犯罪处理规则,考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是犯罪等。并对“犯罪装备”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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