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
又到毕业季了
找工作是件大事。
睁大你的眼睛。
谨防培训中介的陷阱。
贷款后“劳动关系”终止。
小花是某大学2021届应届毕业生。毕业时间是2021年6月。2020年10月,小花与A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师就业培养实训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小花提供就业培训。培训期满后,公司会负责为小花推荐工作。公司可根据实际项目要求留在公司,也可由公司担保为其合作设计公司工作,就业工资不低于4000元。推荐就业成功,合同终止。
在小华公司A员工的介绍下,进行网络分期贷款,并向A公司支付培训费2万元,2020年10月至2021年2月,小华在A公司接受培训,2021年3月,在A公司的推荐下,小华在深圳某公司入职两个月。
两个月后,公司支付小华每月工资1500元,共计3000元,并以小华能力不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随后,小花诉至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协议,并要求a公司退还培训费。
法院:解除协议,A公司退还培训费。
A公司辩称,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愿签订的,真实有效,双方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如果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再者,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提供实践培训,帮助实现就业,并没有约定保证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持续履行没有合同约定,没有实际意义,也没有法律依据。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小花主张解除涉案协议,要求A公司返还培训费。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双方签订的《室内设计师就业培养实训协议》是否应该取消?a公司该不该把培训费退给小花?
首先,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A公司未经人社部门许可,擅自设立民办培训机构,不具备相关职业培训资质。向小花提供培训服务不符合要求。
其次,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使小华具备相应岗位的工作能力,在用人单位工作时获得一定的劳动报酬。结合小华提供的证据以及其在深圳某公司工作期间未完成大学学业的事实,小华在深圳某公司工作属于实习期,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不符合协议约定的录用条件。a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华是被深圳某公司正式录用的。甲公司称双方合同已履行完毕,与事实不符。小花要求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故甲公司向小花推荐的用人单位未录用小花,小花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应予支持。
法官:求职时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本案虽是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但双方签订的培训协议的内容和目的都是为了使受训者获得理想的工作岗位,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一方面,公司应具备相关职业培训资质,合法合规开展教育培训;另一方面,公司也要综合考虑学员的条件和水平,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培训,寻找和推荐符合约定的岗位。
与此同时,大学生渴望找到工作,找int的做法
第三,高度警惕分期贷款。在求职过程中,如果被“建议”申请分期贷款进行支付,应保持高度警惕,科学合理地评估自身情况和潜在风险,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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