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5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持续到2017年的司法资格考试方案正式结束,由“司考”向“法考”过渡。这次考试改革对中国法律职业群体意义非凡,甚至可能改变中国法治的整体进程。
从“法律考试”到“专业考试”再到“法律考试”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资格考试经历了三个“版本”:1986年到2002年,是律师资格考试;2002年至2017年为司法资格考试;2018年起,改革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从“法律考试”到“专业考试”,再到“法律考试”,这些题目变化的原因是什么?你可以简单的把它们理解为一个扩大考试资格考试范围的过程。
最早的“法律考试”只是将资格考试的范围限定在律师这个职业群体,即只需要律师通过考试,否则不具备律师执业资格。但是,稍微懂一点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司法是一个专业性很强、高度分化的领域。不仅律师要懂法律知识,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也要有这个资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个案件的起诉、辩护、举证、审判、判决的全过程都是在全体法律职业者的分工合作、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下完成的。如果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能力,那将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情。因此,从2002年开始,该考试的资格审查范围从律师扩大到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等。把考试职业扩大到了整个司法程序的范围,所以改名为“司考”。相应的,考试内容和方式也略有调整。
那么,“法律考试”的改革相对于“专业考试”有哪些变化?根据《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职业为“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初任律师和公证员、初任法律顾问和仲裁员、初任行政机关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工作的公务员”。这就把资格考试的范围从一般的司法职业扩大到了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服务等任何与法律职业能力相关的职业,这就是“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这个名称的由来。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在很多非司法工作岗位上,相关人员的工作内容也与法律直接相关,比如政府部门负责行政复议的公务员、公证处工作人员等等。如果他们不具备法律专业能力,可能会影响他们所负责事项的专业性。
所以,从“法律考试”到“司法考试”,再到“法律考试”,不仅仅是一个称谓的变化,它更能体现出我们国家法治意识的进步。
考试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除了资格考试范围的扩大,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最大的变化还体现在考试方式上。
2017年以前,“分考”采取的考试方式是:每年9月底一次性考试,分四卷;其中,卷一、卷二、卷三为客观题。每张试卷包含50道单项选择题共50分,40道选择题共80分,10道不定选择题共20分,3张试卷共450分;第四卷是主观题,都是案例分析题和论述题,150分;一共600分,分数超过360分就是及格。
上述“分科考试”的考试方式,因其庞大的复习范围、痛苦的考试过程、极低的
法学是一门既涉及专业技术又涉及理论修养的复杂学科。在实践中,法律工作者既要正确适用法律,又要准确解释法律,当法外空间出现时,还要熟练运用法律概念和原则,有效“补充”法律规范。换句话说,知道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只是法律专业工作最基本的一个方面。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生活,法律的规定不可能百分百完备。很多情况下,法律工作者即使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做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公平、合法、合法的决定。网上有一句诋毁律师工作的俗语,说律师可以“指黑如白,指白如黑”;但事实上,律师是不能有这种权力的,他们的职责实际上是“仗义执言”。
成白的,或把灰的说成黑的”。换言之,即通过法律职业能力与理论修养的运用,把在法律上性质不明的事实,通过举证、辩护等技术方式,明确其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
依照上述标准来看“司考”,它以客观题为主的考查方式就值得商榷了:这种考法会令准备考试的过程过多地放在对现有法律规定的记忆中,而忽略了对法学理论和职业素养的考察。即使是卷四的主观题,其实也以案例如何适用法律为主的考查方式,这也是一种变相的识记性考试。这便出现了一个尴尬:有不少考生并没有经历过系统化的法律职业训练,但由于复习很刻苦,在考前通过高强度的填鸭式记忆,也有可能通过考试。这类通过考试的学生,在真正开始执业后,就有可能犯一些低级错误,因为它们的学习过程没有经过标准化的法学专业训练,很可能出现“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的问题。
新实施的“法考”往更符合职业需求的角度进行了改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分为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两部分,综合考查应试人员从事法律职业所应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应试人员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的方可参加主观题考试,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在连续的二个考试年度内有效。”换言之,“法考”以后会实行两次考试的体制,只有通过客观题考试,才能参加主观题考试,且如果当年主观题考试没通过,第二年还可以再参加一次,而不须重复参考客观题。由此可见,“法考”将更侧重法律技术、职业能力和理论修养多方面的平衡,更有利于甄别足够合格的法律职业人士。
谁有资格考?
伴随着考试方式的变化,还有考试资格门槛的提高。
以前“司考”设置的考试资格是,凡是本科以上学历,均可参加考试,不限制是否属于法学专业。而在2018年“法考”改革中,为了确保能有效甄别法律职业人士,大大提高了考试门槛。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只有“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的人,才有资格参加考试。换言之,取得法学本科学历和学位是参加考试的最低门槛;如果你的学历和学位经历与法学均无关,那你必须取得一个非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才有资格参加考试。这就显著提高了考试门槛,过往在“司考”时代很多非法学背景的人参加考试的情形,将一去不复返了。
但是,这么一来,很多老考生可能就会感到不快:比如,有一部分考生来可能从2017年底开始就已经在备考,甚至有些考生已经在此之前经历了数次失败的备考,对他们来说,考试方法发生了改变,本身就意味着“倒霉”,现在又忽然取消了他们的考试资格,它们一定会很生气。再比如,还有一部分刚刚入学的大学生,他们可能本来的志愿就是将来从事法律职业,但在填报志愿时错失法学,不得已选择了其他学科,如果当时即规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不能参加“法考”,这类人可能选择高考复读一年,以确保自己能进入法学本科专业;但是,由于当时规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也可以参加,他们就放弃复读,选择将来毕业后通过考试进入法律职业群体。现在新规定取消了他们将来的考试资格,也会引发他们的不满。
因此,为了应对这部分问题,《办法》设置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则,即对于在2018年4月前入学的学生,他们仍然可以在符合旧规定的前提下参加考试。比如,一位2017年9月入学的非法学本科生,在四年后的2021年本科毕业后,就可以参加2021年的“法考”。但是,对于2018年4月后入学的学生,他们就必须按照新规则去审核考试资格了。这种做法也能体现出一个法律原则,即法律制度的修正不能侵害到原本信赖旧制度的人的利益,这称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欢迎参加“法考”
无论是资质审核范围的扩张,还是考试方式的变化,以及考试资格门槛的提高,都表明经过2018年的改革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一步强化了它“天下第一考”的地位,也意味着我们国家的法律职业群体也将向着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步伐演进。
所以,如果你对法律感兴趣,又符合报考条件的话,欢迎参加“法考”。不管你最后是否通过,你都会终生铭记那煎熬的备考过程。或许在很多年后的一个失眠的深夜,你还会回忆起,那曾被“法考”支配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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