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院名称:Xi美术学院。机构国家标准代码:10729。地址:Xi市雁塔区含光南路100号;另一个临潼校区:Xi市临潼区秦岭南路53号;长安校区:Xi市长安区沈河一路3000号。主管部门:陕西省教育厅。办学层次和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目前是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单位。是陕西省“有特色、高水平”的高校之一,被陕西省列为全国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第三条证书颁发:学院对规定年限内符合本专业毕业条件的本科生颁发《Xi美术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第四条我院普通本科层次招生包括普通高考艺术类招生、华侨港澳台联合招生、特殊教育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第五条Xi美术学院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程序公开的原则,全面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学院设立领导小组和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招生工作的咨询和民主监督;招生领导小组负责招生工作的集体审议和决策。
ction style=\\\”margin-left: 8px;margin-right: 8px;line-height: 1.75em;text-align: justify;text-indent: 2em;\\\”>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设在学院招生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考试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西安美术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受陕西省招考部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我院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我院所有专业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招,不限男女生比例,在艺术类提前批次录取,2022年编制分省计划,具体年度招生计划及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教育考试招生主管部门及我院招生信息网公布为准。如遇生源省份调整录取批次,投档比例、投档规则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本科预留计划按照教育部规定比例预留。使用原则:在录取过程中,学院根据各省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具体使用,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按照录取原则录取。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雕塑专业: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总分÷文化满分×5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分出现并列情况,按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排序录取。要求非色盲、非色弱。
陕西省外考生:书法类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总分÷文化满分×5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分出现并列情况,按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排序录取。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要求非色盲。
陕西省考生:书法校考成绩合格,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总分÷文化满分×50)+]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如综合分出现并列情况,按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排序录取。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要求非色盲。
3.艺术学理论类专业:美术与设计类专业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按位次排序录取。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90分。要求非色盲。
美术学方向仅面向省外招生,办学地点在雁塔校区;美术学方向仅面向陕西招生,办学地点在临潼校区。
4.音乐学专业:音乐类省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按位次排序录取。要求非色盲。
5.体检标准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我院专业学习的要求,全部专业要求非色盲,部分专业要求非色盲、非色弱。
6.高考文化成绩加分政策按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7.海南省考生录取阶段文化课高考成绩使用其原始分。
8.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在本科教学中,仅使用英语、日语教学,请非英语、日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三条 美术学类、设计学类各专业录取结束后,考生须在规定时间登录我院招生信息网完成各专业志愿填报工作,具体时间和方式将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另行公告,请考生密切关注。
第十四条 华侨港澳台联合招生、特殊教育招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等其他类型本科的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详见各类型招生简章。
第十五条 对考生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2.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3.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院相关学籍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根据教育部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如发现不符合本章程规定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的,视情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十八条 我院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九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生源地贷款、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生补助、勤工助学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助、贷、减、免资助体系。学院在新生入学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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