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59条

2019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59条

关于印发教育部《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教学〔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教育司,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为了做好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现将《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招收硕士研究生,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科研、教学目的是培养具有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水平学术型专业人才,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承担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掌握专业知识

第三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应当坚持按需招生、全面测量、择优录取、不浪费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学科、专业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五条招生对象主要是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业生、本科及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 初试和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初试由国家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初试方式分为全国统一考试、联考、单独考试及推荐免试。

全国统考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统一命题,其他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

联合考试在特定学科、专业进行,部分或全部考试科目为联合或统一命题。

单独考试由具有单独考试资格的招生单位举办,考生必须符合特定报名条件,考试科目由招生单位单独命题或采用全国统考试题。

免予推荐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对部分高等学校按规定推荐的本校优秀应届毕业生和其他符合有关规定的考生,在确认免试资格后,由招生单位直接进行复试考核的选拔方式。

第七条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及招生单位自身命题科目的试题、参考答案、评分参考等应当按照教育工作国家有关保密范围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 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 以就业为导向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没有就业方向就业硕士研究生采取本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法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关及其职责

第九条教育部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 其作用如下。

研究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联考科目,审定考试大纲。

监督、指导全国统考、联考科目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组织单独考试公布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制定就业减免政策,颁发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就业免征额,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管理就业免征额。

组织招生管理人员培训,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

推进招生信息公开,监督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协调本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开展相关招生考试工作。 其主要责任如下

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明确本省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具体职责分工。 完善研究生招生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新形势和日益增长的工作要求,合理设置负责研究生招生工作的专业常设机构,合理确定研究生招生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专职研究生招生人员; 做好本地区招生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组织本省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组织试卷的打印和保密、保管工作,确保试卷的绝对安全。 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我命题试题的命制、保密、保管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

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设立考分和评分,组织报名、考试、评分等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全面负责本地区试验安全工作,及时处置本地区相关试验安全突发事件。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责。

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招生信息公开相关工作,监督和管理当地所有研究生招生单位的招生信息公开工作。

并与招生单位协调检查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发现重大问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

根据考生的申请,重新审视招生机构的信访答复情况。

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组织招生宣传、咨询、研究。

第十一条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招生规模,编制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招生计划,监督管理所属招生单位考试招生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招生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招生工作。 其主要责任如下

成立由学校领导牵头、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以及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招生工作。

设立研究生招生机构,合理确定所需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组织招生人员培训。

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定本单位分学科、专门的招生方案。

遴选指导教师,制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指导教师培训。

编制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参照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体检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体检要求。

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及相关解释工作。

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

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

组织命题、试卷审查、复试、体检、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质量的考核和聘用等工作,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分,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相关信息数据。

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的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 招生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各专业招生人数。

第十四条国家安排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全体学生提供资金,为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支付学费。 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助学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第四章报名

第十五条申请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质良好,遵纪守法。

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招生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本科生毕业。 考生必须在当年9月1日前取得国家批准的本科毕业证书,否则录用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

3 )国家承认的高等专科毕业2年以上者,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以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 .硕士,获得博士学位的人。

研究生入学考试在报名前必须征得所属培养机构的同意。

第十六条报名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下列规定执行。

申请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满足第15条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

申请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满足第15条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学的专业是法学专业。

申请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竞赛组织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符合第十五条第、各项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3年以上人员或国家认可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毕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人员硕士或博士学位2年以上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律、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工程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硕士中项目管理、教育硕士中教育管理、体育硕士中竞赛组织以外的其他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名人员,应当符合第十五条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报名参加单独考试的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中第、符合各项要求。

取得国家批准的大学本科学历连续工作4年以上,业务优秀,已发表研究论文或已成为业务骨干,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和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引导本单位在职人员就业; 或取得硕士或博士学位工作2年以上,业务优秀,经考生所在单位同意并经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到本单位在职人员就业。

招生单位不得因机构、行业、地区等因素限定单独考试生源范围,不得设置其他歧视性报考条件。

第十八条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报名参加“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毕业生免试研究生信息公开与管理服务系统”。 在规定日期前未执行接收单位的豁免学生不再保留豁免资格。 被招生单位接收的免试学生不得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的招生。 否则,取消其豁免资格。

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所有免试学生有权根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推荐学校的所有免试名额可以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 凡能按规定接受应届毕业生报考的学科、专业均可招收免试学生,但不得只招收免试学生。

第十九条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网上报名,到报考地点查看网报信息和本人图片等相关电子信息,同时按规定缴纳考试费。

本科毕业生原则上应选择在校省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单独考试考生可选择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手续其他考生可选择工作或户籍所在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报考点

网上注册技术服务工作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负责。 现场确认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有关报考点进行。

考生发现考生伪造证件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

网上申请请求

1 .网上报名时间为2018年10月10日至10月31日,每日9:00—22:00。 线上预报名称为2018年9月24日至9月27日,每日9:00—22:00。

2 .考生应按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照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及报考招生单位网上公告的要求报名。 报名期间,考生可以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写报名信息,但每个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的报名信息。 逾期不得添加报纸或修改申请信息。

3 .考生报名时,只填写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 考试结束后,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后,考生可以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方法、计划余额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自主平行填报多名调剂志愿者

4 .报考同等学力者,应按照招生单位的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

5 .考生应准确填写本人受到的奖惩情况。 特别是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要如实填写违纪、作弊被处罚的情况。 对弄虚作假的人,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6 .报名期间在线核对考生学历信息,考生可在网上查看学历核对结果。 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本人学历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网检验的考生应当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检验。

7 .享受按规定照顾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在网上注册时需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并申请到少数民族地区就业。

8 .“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招募以填报考生报名时确认的信息为准。

9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必须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高校学生是全日制普通本科、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成人高校招生下同)。 考生应选择填写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规划,必要时填写本人入伍前入学信息和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0 .国防和现役军人报考地方或军队招生单位,以及地方考生报考军队招生单位,必须事先阅读了解解放军和招生单位的报考要求,遵守保密规定,按照规定填报报考信息。 不明白的地方必须事先联系招生公司。

11 .考生应认真理解,根据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志愿。 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以后不能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2 .考生应按照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资料。 考生因网报信息录入错误、填写虚假信息导致无法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现场确认要求

1 .所有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报考地点指定地点现场核查,核实其网上报名信息,逾期不补。 现场确认时间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国家招生时间表和本地区报考组织情况自行确定并公布。

2 .考生现场确认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和网上注册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核对。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当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和《退出现役证》。

3 .所有考生必须仔细核对和确认本人网上报名信息。 报名信息经考生确认后,概不修改,考生填写错误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4 .考生须按规定缴纳考试费。

5 .考生应根据报考点规定,协同收集本人图片等相关电子信息。

第二十条招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考生报考信息和现场确认材料进行全面审查,确定考生考试资格。

考生报名信息与报考条件不一致的,不得准予考试。

第二十一条报考点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并公布。 报考点接受考生咨询,办理报名手续,安排考场,组织考试。

第二十二条考生须于2018年12月14日至12月24日用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自行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准考证》使用A4宽的白纸印刷,正反两面在使用中请勿涂改或书写。 考生凭下载打印的《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参加初试和复试。

第二十三条考生必须在《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

第五章命题

第二十四条全国统考和全国联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组织的统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统一编制,联考科目考试大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教育部指定有关机构组织编制的自考科目命题工作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第二十五条招生单位的自身命题按科目组成命题组。 至少应当由两个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高且最近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 其中一人是领导者。 命题人员原则上应当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组长应当具有教授或者相当职称,具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经验。 命题工作人员每个人只能接受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 命题人员应当遵守纪律,遵守法律,遵守约定,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辅导活动,不得参加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内容的任何咨询活动,不得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复习资料的制作、出版等活动。 命题人员应当订立《保密责任书》,过失泄露和故意泄露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招生单位应当按照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自有命题工作规范,加强对命题人及命题、审题、试卷制作、试题答案的保密保管、运维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管理和监督,确保试题、答案、试卷的绝对安全。 要加大投入和研究力度,建立相关制度机制,大力推进题库命题。 自我命题问题委托硕士以外的研究生招生单位或者不得委托个人命题的其他招生单位命题的,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选拔考试,考试试题可以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能力和专业素质。 问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度要适度。

第二十八条问题不得出现政治错误,避免出现学术界仍有争议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单独考试初试科目设置与相应学科专业全国统一考试初试科目设置相同。 单独考试的各考试科目可以选择招生单位命题或全国统考试题。

第三十条各考试科目应当根据考试大纲和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教学大纲进行命题。

第六章初

第三十一条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2018年12月22日至23日。 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将于12月24日举行。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 不按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国家一律不承认。

第三十二条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思想政治理论、外语、业务课1和业务课2四门单元考试课,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150分、150分。

第三十三条教育学、历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思想政治理论、外语、专业基础综合三门单元考试科目,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体育、应用心理、文物与博物馆、药学、中医、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公办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设置思想政治理论、外语、专业基础综合三门单元考试课,满分分别为100分、100分、300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开设外语、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两门单元考试科目,满分分别为100分、200分。

在金融、应用统计、税务、国际商务、保险、资产评估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第三单元业务科目设置经济类综合能力测试科目,供试点学校评选,满分150分。

第三十四条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俄语、日语、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临床医学综合能力; 全国共通考试科目有数学、化学、植物生理学和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和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管理类共通考试综合能力、法硕共通考试专业基础、法硕共通考试综合、法硕共通考试专业基础、法硕共通考试综合。 其中,教育学专业基础综合、心理学专业基础综合、历史学基础、数学、化学、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综合试题由招生单位自主选修使用; 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既可以选择统一命题的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也可以选择招生单位的自主命题。

医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工作科目由招生单位基于一级学科自主命题。

第三十五条招生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使用有关试题。

第三十六条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月22日上午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联考综合能力

12月22日下午外语

12月23日上午业务科1

12月23日下午业务科2

12月24日考试时间超过3小时的考试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建筑设计等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6小时。 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公布。

第三十七条初试的组织工作和考试工作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单独考试应当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考点组织举行。

第三十九条因试卷送错、送错、邮政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不能正常考试的考生可以补考。

补考手续由招生单位将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理由逐一注明,报所属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都是招生单位的命题。 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度应与原题一致。

补考一般定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举行,具体时间由有关招生单位规定。

第七章评价卷

第四十条全国统考、全国联考科目的评分工作由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在教育部考试中心领导下统一组织,具体评分细则、工作程序、要求和纪律由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照教育部要求制定。

第四十一条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评估工作实行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统一领导、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评估工作承担单位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招生部门有责任和义务为当地统一考试科目评分。

第四十二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当加强考点建设。 各评分点要成立由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共同组成的领导小组,加强对评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健全评价工作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评价工作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评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 要逐步完善评卷员聘任机制,保证评卷工作的必要性。

第四十三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成立由有关招生单位各学科权威专家组成的全国统考科目评估工作专家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评分参考,制定本地区全国统考科目评估工作细则,试卷评估,评估教师培训,评估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组织实施,试卷评估

第四十四条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根据专家组提名,安排有关教师从事各学科评分工作。 招生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要求选拔必要的评分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评分工作由评分教师所在学校以适当方式计入本人工作量。

第四十五条招生单位自身命题科目的评分工作原则上由招生单位负责,组织管理工作参照全国统考科目评分管理体制、方法和有关要求实施。 各招生单位在试卷审核结束后,应将自身命题科目成绩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 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在试卷审查结束后,应当将统一考试科目成绩恢复招生单位,并将统一考试科目成绩和自我命题科目成绩合成后,按规定时间报告教育部。

第四十六条招生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考生公布成绩。 考生对试卷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程序申请成绩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考试文件执行。

第四十七条进行电子扫描的纸质媒体答复保留一年,其电子扫描版答复保留三年; 不进行电子扫描的纸质媒体答复保留3年。

第八章重试

第四十八条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四十九条复试时间、地点、内容、方式、成绩使用方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复试方法和步骤由招生单位公布。 所有复试一般应在招聘年4月底前完成。

第五十条教育部根据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考和联考的考生进入复试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 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21个省份; 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0个省。

位于两区招生单位,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报考有就业意向的少数民族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工作单位是原单位少数民族在职考生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第五十一条招生单位根据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作出歧视性或者其他违反公平的规定

教育部批准的部分招生单位可以直接自主确定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其他学术要求,有关要求应当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备案,未审核备案的不得公布执行。 参加单独考试的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招生单位按照教育部有关政策自行确定。

相关招生单位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主动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学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其他招生单位接受该计划学生调整的初试成绩要求。

有关招生单位主动确定并公布本单位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 教育部要求确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可以作为招生单位的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规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规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

第五十二条初试公共科目成绩略低于全国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专业科目成绩特别优异或者科研创新突出的考生,可以批准破格参加第一志愿报考单位第一志愿专业复试。

破格复试应优先考虑基础学科、艰苦专业以及国家急需但生源相对不足的学科、专业。 对志愿录取人数不足的专业,招生单位要积极做好调整工作,不得单纯为了完成招生计划或保护志愿人员而降低标准进行复试。 合格人数充足的招生专家一般不破格复试。 破例的复试者不得调剂。

第五十三条复试应当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主动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 差额比例通常在120%以上。

招生单位应当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系实施细则,并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 复试录取办法中,应当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的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的条件和程序。 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合格规定全部无效。

第五十四条招生单位在复试前严格审查考生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考核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文件原件及考生资格,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信息验证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验证。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变更。 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第五十五条以同等学力复试的考生,复试过程中应当至少补考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两门本科主干课程。 报考科目不能与初级科目相同。 考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或者旅游管理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可以不参加考试。 对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以及复试时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招生单位可以决定是否自主补考,相关办法应当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第五十六条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旅游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复试,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七条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第五十八条招生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考生再次补考。

第五十九条参加“大学生志愿者西部计划”“三支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外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的考生,三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承担兵役义务退役,符合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征集记录中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以申请免除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大学毕业生进村就业”项目服务期满、考核能力以上的考生,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最高分。 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要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行设置标准。 招生单位认真核实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条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复试阶段组织进行。 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的体检要求。

第九章制剂

第六十一条招生单位应当根据教育部有关政策,制定本单位调剂工作方法,详细说明考生调剂接收时间、基本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方法、联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