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知识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念是什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知识

准备了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阶段性总结,希望对大家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解有所帮助。 法学专业的学生可以读,没有学习法律的人也可以读。 为了照顾全体读者,文章内容不太深,但不太浅显。 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在评论区提出。 不说话,进入正题。 今天谈劳动法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的概念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形式意义上的劳动法:

一般指以劳动法命名的法律,例如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在我国,《劳动法》经过两次修改,第一次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是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二、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

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是研究劳动关系及其制度运行的学科,是由学科团队、学科成果、课程体系等组成的体系。 例如大学法学院开设的劳动法学课程。

这个概念作为学术概念不是我们在这里研究的,大家知道就行了。

三.实质性劳动法:

是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是广义的劳动法。 例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安全生产法》等。

劳动法的特征劳动法的特征是指劳动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相比的独特表现。 主要特征有以下三个。

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性:

私法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劳动关系首先表示两个私人主体之间劳动力使用和报酬交换的关系,是一种依法自治行为的民事活动。

私法是劳动法的基础,是国家公法介入的前提。 私法主要有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劳动规章制度等。 公法主要表现为劳动标准、劳动行政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

公私法兼容是指将公私法规范有机结合起来,实现劳动法调节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实现劳资和谐的目的。

二、劳动自由与劳动标准相结合。

劳动自由是劳动权的核心,没有劳动自由就谈不上劳动权。 劳动自由首先在法律上表现为平等权,平等订立合同,平等变更劳动合同,平等解除。 劳动中不受暴力威胁和禁锢劳动,不得违法指挥或强迫劳动。

劳动标准具有强制性、保底性的特点,其目的是防止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生存权和生命健康权。 劳动标准的功能不仅在于防止不法行为,还在于让用人单位遵守法律。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统一。

实体法一般是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规范部分,程序法是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程序性部分。 由于劳动法强调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既重视合同权利的救济,也重视侵权的预防,因此要保证权利的及时实现,必须紧密联系实现的程序和权利的内容。 例如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进行维权。

结语中介绍了劳动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特征。 属于一些理论知识,对专门学习法律的学生来说属于基本常识,对不懂法律的人来说可能有点模糊,请大家理解。

最主要的三条劳动法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具体内容在后面的文章里一一给大家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