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真题及答案,2013年一建建筑实务真题及答案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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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00建设工程合同与劳动合同法律制度1Z3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1Z304011合同法律特征及签订原则【2013】乙施工单位通过招标程序中标甲开发公司一个施工项目。 合同前,甲方要求出让5%的利润,否则不签施工合同。 此后,双方签订中标价备案合同,同时签订让利5%的补充协议竣工结算时,甲方按让利协议扣除结算总额的5%,乙方以自己亏损为由不同意让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标价结算。 以下说法是正确的。

a应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属于根据b的该补充协议可撤销的合同

c .以补充协议作为结算工程款应根据D .乙方的行为构成违约

一、合同的法律特征二、合同的订立原则(一)自愿原则(二)公平原则)三)诚信原则(四)合法公序良俗原则)五)资源节约、生态环境保护原则三、合同分类【2021】合同分类的说法正确d

a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非典观合同

b .施工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属于单务合同

c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

d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注:建设工程合同是知名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单务合同,而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 其中,双边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互相享有债权,互相承担债务。 一方的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相互形成对价关系。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能够成立的合同。

【2009】按分类标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a

a .知名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b .知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

c .无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d .有名合同、单务合同、要式合同

注:双边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相互承担义务或者当事人全部承担义务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双边合同的有偿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属于有偿合同的知名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民法典》第18章专门规定,是著名合同。

(一)知名合同和无名合同;(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2016】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为a

a .保管合同b运输合同c .租赁合同d .建设工程合同

注:实践合同是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全部合同的确定等。

【2014】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不交付标的物不成立的合同为b

a要式合同b .实践合同c .有偿合同d .双边合同

注: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外,不交付标的物就不能成立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带来某种利益,而对方为了获得这种利益必须付出相应代价的合同。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等双边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即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债权,相互承担债务,一方合同权利正好是对方的合同义务,相互形成对价关系。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2012】要式合同是指合同

a .法律规定的名称和规则b .当事人双方相互承担义务

C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d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

(五)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六)主合同与从合同四、建设工程合同1Z3040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一、合同签订与合同成立【2020】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了一些钢材,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采用合同方式签订合同。 由于工程进度紧张,在甲方公司的催促下,甲方公司和乙方公司在未签名盖章前将钢材寄送给甲方公司

a .无效b成立c .条件成立时有效d .可以撤销

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书面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019】某施工企业向某建筑材料供应商提出购买建筑材料的申请,该建筑材料供应商在承诺有效期内对该申请完全同意的,该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为a

a .建筑材料供应商答复文件到达施工企业时,b .企业提出订购建筑材料申请时

c .建筑材料供应商发出答复文件时,d企业订购建筑材料的申请到达建筑材料供应商时

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承诺通知到达申请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017】2017年3月1日,甲方施工企业向乙钢材企业发出订单购买钢材,要求乙在3月5日前承诺。 3月1日,乙方收到甲方的订单,3月2日,甲方再次致函乙方,取消此次订单。 乙方于3月4日回复甲方3月1日的采购订单,无视甲方3月2日的发货单。 以下表达中正确的是d

a .甲方3月2日的行为属要约邀请b .乙方3月4日的行为属新要约

c .甲方的申请d .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

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明确表示不能以其他形式撤销要约。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得散播要约,为履行合同做准备。

【2020】某施工企业规定项目经理有权签订300万元以下的采购合同,该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与不了解该规定的混凝土供应商签订500万元混凝土采购合同价款为a

a施工企业由b .项目经理承担c .项目经理部由d .混凝土供应商承担

二、要约(一)应当根据要约的构成要件【2014】《民法典》发出撤回要约的通知。

a .到达受要约人后到达受要约人b .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c .在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同时到达被要约人d .在要约人到达被要约人之前到达被要约人

e .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注: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四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被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被要约人。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书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011】施工企业根据材料供应商发送的价目表开具建筑材料采购清单后,根据情况发出紧急通知取消该采购清单。 如果在施工企业之后发出的取消通知先于采购清单到达材料供应商,则该取消通知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a .撤回要约b .撤销要约丙. D .约定撤回

【2007】甲方建筑公司收到了某水泥厂寄来的价目表,无其他内容。 甲方提出订购1000吨作为标示价格型号的水泥,并附主要合同条款,但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原价格不再适用,若被告知采用提价后的新价格,以下说法是正确的。

a .水泥厂价目表属要约邀请b .甲方建筑公司订单标识属要约

C .水泥厂价目表千申请D .水泥厂的新报价屈服于承诺

e .水泥厂新报价属于新要约

注:受要约人实质性变更要约内容的,为新要约

1 .内容具体确定【201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不能通过交易习惯解决的,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正确说法是:

a .质量要求不明确,可以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b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c .价款不明确的,可以按照合同签订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d履行地点不明,支付货币的,在支付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e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债权人承担

注: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商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规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常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签订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应当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的,交付在接受货币方所在地履行的房地产的,在房地产所在地履行的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履行的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是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2 .受要约人表明承诺的,要约人根据受其意愿约束的(二)要约邀请【2012】《民法典》,下列文件中有不符合要约邀请的:

a .投标文件b中标通知书c .符合要约规定的售楼广告d拍卖公告e .投标公告

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邀请是他人希望自己提出要约的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三)要约的法律效力三、承诺【2006】以下关于以招标投标方式签订实施t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d ) :

a .提交投标文件承诺8 .发布投标文件即为要约

c .签订书面合同是承诺d .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一)承诺的方式;2 )承诺生效;(三)承诺的内容1Z304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形式和内容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形式二、合同内容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工程范围)二)建设工期(三)中间交底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四)工程质量)五)工程造价)六)技术资料交付时间)七)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八)资助和结算)九)竣工验收)十)质量保证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a .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b .及时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C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D .向施工企业详细说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发包人的主要义务不得违法发包; 及时检查提供必要施工条件的隐蔽工程的及时检查工程; 支付工程款,文件的移交也是建设公司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设计单位应当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1 .不得违法发包2 .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3 .及时验收隐蔽工程4 .及时验收工程5 .支付工程款(二)承包人主要义务1 )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 )不得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 )接受发包人有关验收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维修1Z304014建设工程工期和价款的规定一、建设工程工期(一)开工日期及开工通知【2021】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认定开工日期的说法是正确的。

a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监理方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记载的开工日期

b .因承包人原因耽误开工时间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c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

d开工通知发出前,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实际进入工程的,以实际进入工程的时间为开工日

e .发包人或监理方未发出开工通知,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许可证上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因承包人原因耽误开工时间的,以开工通知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开工日期错误。 发出开工通知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为开工日。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实际投入施工的,以实际投入施工时间为开工日。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员未发出开工通知,也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二)工期顺延)三)竣工日期【2019】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企业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但建设单位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该项目竣工日期) b )。

a .相应顺延b .以施工企业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准

c .以合同预定竣工日期为准d .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期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搬迁占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20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关于竣工日期确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建设工程整改后,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竣工日期

b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

c承包人已经提交检验报告,发包人延期检验的,以承包人提交检验报告之日为竣工日

d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工程完工日为竣工日

e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搬迁占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2014】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延期验收的,竣工日期( c )。

a .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的b .相府顺延

c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报告之日为准d .以实际合格竣工验收之日为准

【2013】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经鉴定工程质量合格,关于竣工日期的说法,正确的是( BC )。

a应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为竣工日,b应以鉴定合格日为竣工日

c .鉴定期限为顺延工期的期限d .以鉴定申请日为竣工日

e .将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定为竣工日期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为顺延工期期。

二、根据工程款支付【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为b

a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b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c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d .建设工程未交付的,为竣工结算完成之日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支付时间: 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一)合同价款的确定;2 )工程款支付和竣工结算(三)合同价款调整;4 )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的有关规定【20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决工程款结算纠纷的说法,是正确的。

a .未清偿工程款的利息自当事人起诉之日起计算

b .当事人约定垫付利息,承包人要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c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自搬迁占用建设工程之日起计算

d .当事人对未付工程款计息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择》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被起诉之日。

当事人约定押金利息,承包人要求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约定的计息标准高于押金时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部分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应当自自愿承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1 .视为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一方结算价格2 .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3 .应付未清偿工程款利息【2018】根据某工程合同约定,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结算全部工程款。 2017年9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但2017年9月20日前施工企业将工程移交建设单位,此后建设单位未支付工程余款。 20 1 8年5月1日,施工企业向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公司,要求支付t套餐的欠款和利息。 利息的起算日期如下。

A. 2017年9月21日B. 2017年11月21日C. 2018年5月2日D. 2017年11月2日

注:利息自支付工程款之日起支付

【2015】某建筑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建设单位提前垫付20%的工程款,但没有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 后两家公司对工程款的支付发生争议,建设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偿还垫付的工程款利息,人民法院:

a .支持所有该诉讼请求b .支持工程款诉讼请求,不支持利息诉讼请求

c .对该诉讼请求概不支持d .对工程款诉讼请求不支持,对利息诉讼请求支持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垫款和垫款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按照约定返还垫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约定的计息标准高于垫款时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最优惠贷款利率( LPR )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押金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押金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4 .工程垫付资金处理5 .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2021】在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中,可优先受偿的工程款包括AB

a .承包人工作人员报酬b .承包人实际支付的建筑结构部件款项

c .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利息d .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发生的损失

e .承包人押金的融资成本

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十一条的规定,承包人优先收取建设工程款的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优先收取中途支付建设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20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说法,正确有光盘

a .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从其建设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收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 .装饰工程承包人对该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

c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为6个月

d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愿承包人应当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e承包人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得放弃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有二十条规定的,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要求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从其建设工程部分折扣或者拍卖价款中收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规定,装饰工程承包人要求装饰工程价款优先从该装饰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收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但装饰工程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所有人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愿承包人应当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依照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设劳动者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Z304015建设工程损害赔偿的规定一、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点二、承担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三、损害赔偿的范围四、损害赔偿和法定赔偿的约定五、损害赔偿的限制【2015】甲方施工企业与乙方水泥厂签订水泥供应合同。 约定履行日期届满时,水泥厂未能按时供应水泥。 由于甲方施工企业未采取适当措施寻找货源,造成损失扩大。 对于扩大的损失。

a .乙水泥厂承担b .双方连带责任c .双方按比例由d甲施工企业承担

注: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未采取适当措施扩大损失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原则;(二)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赔偿损失;(一)基于发包人应承担的赔偿损失【2015】《民法典》,发包人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的情形为( ACDE )

a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b .偷工减料造成的损失

c .违章检查行为造成的损失d .中途变更承包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

e .图纸提供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疏于回答造成的损失

1 .未及时验收隐蔽工程造成的损失2 .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造成的损失【2018】某工程施工过程中,某水泥厂向施工企业供应水泥延误交货一周,延误交货造成施丁成企业每日损失0.4万元水泥违约应向施工企业赔偿的损失包括:

A. 1. 1万元B.1. 7万元C. 2. 1万元D. 2. 8万元

【2016】甲方施工企业与乙方公司签订钢材加工合同,但供电局擅自停电,导致乙方公司不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延误交货,给甲方施工企业造成损失。 关于这件事的责任承担了的说法,正确的说法是( d )。

a .供电局对甲方施工企业负责b .供电局和乙方公司对甲方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C .乙公司可要求供电局向甲方施工企业负责。 d .乙公司对甲方施工企业负责

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止、延误造成的损失4 .图纸提供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疏于回答等造成的损失5 .中途变更承包工作要求造成的损失6 .要求压缩合同的工期造成的损失7 .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二) 资质证书出租等造成的损失2 .分包、违法承包造成的损失3 .偷工减料等造成的损失4 .与监理公司串通造成的损失5 .不履行保证义务造成的损失6 .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7 .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的损失1Z304016无效合同和效力保留合同的规定,无效合同【2020】

a .工程款支付条款明显不公平的合同b .发包人对投标文件有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c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中标无效情形的合同d .承包人以威胁手段签订的施工合同

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的;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招标,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2015】下列建设工程合同中,符合无效合同的:

a .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签订的合同b .发包人胁迫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

c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合同

d .供应商欺诈施工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e .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的重大误解合同

【2015】甲公司将工程机械出租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在甲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工程机械出售给了解上述情况的丙公司。 关于乙、丙公司之间工程机械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正确的。

a .有效B.C .无效d .可以变更或撤销效力保留

注: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为牟取私利共同订立的合同。 标题所述情形为乙、丙公司恶意串通的情形,合同无效。

【2013】某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 分包施工中发生任何安全事故,由分包单位承担。 这个约定。

a .因明显的不公平而无效b .因分包公司自愿签署而有效

c .仅对总承包公司和分包公司有效d .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注:根据《建筑法》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由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一)有效民事法律行为【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生的法律后果。

a .折扣补偿b .损害赔偿c .合同解除d.e .违约金的支付

注: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销毁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不需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失的,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1 .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无效免责条款;三)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主要情况;四)无效合同法律后果;五)无效施工合同工程款结算二

a .施工合同变更必须办理审批登记手续b .工程变更必须导致施工合同条款的变更

c .施工合同非实质性条款的变更,双方当事人无需协商一致

d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未变更

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施工合同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工程变更范围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工程变更不构成工程合同条款的变更。 合同条款的变更,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否则,变更不成立。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2012】甲方公司向乙方公司购买50吨水泥后,甲方通知乙方需要变更购买数量,但具体数量未透露。 交货期到来时,乙方将50吨水泥交给甲方.甲方拒绝接收。 理由是通知了变更合同。 关于双方合同关系的说法是正确的。

乙方承担损失b .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部分领取

c .双方合同变更,乙方送达违约d .甲方应拒绝签收,承担违约责任

(一)合同变更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二)对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三)合同基础条件变更的处理;三、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201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合同转让合法生效

答:一位教授约好在施工企业培训一次,但培训当天有急事,让他代自己的博士生代课

b .甲方因急需用钱,将对乙方享有的1万元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甲方战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