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实施积极应对老龄国家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落实《关于促进护理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老年护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稳步增加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老年多样化医疗护理服务经研究,我委确定部分省份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地区。 现将试验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试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报告试点进展情况。 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请于2021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委员会医政医管局。

附件: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

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项目

为加快有条件地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发展,先行先试,探索创新多种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在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机制体制和政策体系等方面积累有益经验,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发挥全国老年医疗护理服务

一.试点目标

经过一年的试点,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地方经验和典型做法。 到2023年,试点经验推广到全国,发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机制体制不断完善,多种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日益成熟,差异化和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明显增加,有利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发展的政策措施逐步出台

二.试验范围

试点地区。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吉林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等15个省。

考试时间。 2022年1月-12月。

三.试点任务

增加提供老年人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和床位数。 试点地区根据区域内人口老龄化情况和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实际需要,结合“十二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引导区域部分一、二级医院转型为护院,或支持社会力量实现规模化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按需设立和增加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床位。

加强老年医疗护理人员的培养培训。 试点地区应按照《老年护理专业护士培训大纲》 《医疗护理员培训大纲》的要求,因地制宜开展区域内老年医疗护理人员培训。 增加老年护理专科护士数量,扩大医疗护理员队伍,提高老年医疗护理人员专业能力和服务技能。 支持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行业学会、职业培训机构等与基层医疗机构、养老院等合作提供相关培训。

增加多层次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供给。 试点地区应根据区域内老年人疾病特点、自理能力和医疗护理需求,指导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按需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的机构护理、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三级医院重点为急诊危重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二级以下医院、连续性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主要为病情稳定或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医疗护理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积极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和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创新多样化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 试点地区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创新探索多样化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和延伸护理服务,将机构内医疗护理服务拓展到社区和居家。 鼓励医疗机构以签约方式为就近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探索设立日间照料中心、“呼叫中心”或家庭病床,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上门护理服务。 发展融入社区的老年护理服务机构,鼓励为老年人提供专业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 试点地区要推进落实《关于加强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老年人居家医疗护理服务试点。 联合部分符合当地实际确定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率先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试点医疗机构名单。 试点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家庭病床、上门转诊等方式,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等提供专业的医疗护理服务。 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在为慢性病老年人下达出院医嘱和康复指导建议时,应当明确出院后常用的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项目和频次等,探索方便居家老年人。

探索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价格和支付机制。 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探索建立有利于老年医疗护理服务发展的价格和支付政策机制。 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聚焦老年医疗护理服务领域,充分发挥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公共卫生、家庭医生合同、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政策力度,为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提供有力支撑。 鼓励省市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开展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的同时,积极结合本地区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政策,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

四.试行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试点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试点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高度重视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各方力量,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积极的创新尝试。 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方案的要求,积极探索创新,积累有益经验,完善机制政策。 在完善老年医疗护理服务体系、创新多元化服务模式、提高员工服务能力、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健全价格支付政策等方面形成良好做法和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重视质量安全。 试点地区加强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安全监管,将提供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纳入本地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监测体系,定期进行指导评估。 试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老年医疗护理服务相关制度,完善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要积极防控和有效应对风险,切实保障医患双方安全。

及时总结评价。 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区内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积极研究解决。 我委将适时对地方老年医疗护理服务试点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试点地区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认真汇总试点情况,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将本地区试点工作汇总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

资料来源:国家卫健委官方网站